“感谢你们提供法律援助,为我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,让我感受到司法温暖。”11月12日,一名享受法律援助“红利”的当事人对泾源县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感激地说。
2024年9月,泾源县法院给泾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送来一份《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》,涉案当事人涉嫌妨害作证罪,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无法聘请律师。
泾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该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,援助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,认真查阅案件,发现其中关于自首认定的事实细节并未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,围绕此关键点,法律援助律师撰写辩护意见,完成大量庭前准备工作。庭审中,经过当庭举证、质证后,法律援助律师紧紧围绕犯罪事实,发表关于认定自首的罪轻辩护意见,认为被告人系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,到案后公安机关为其开具传唤证,其间被告人并未拒绝、阻碍、抗拒、逃跑。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,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应认定犯罪当事人有自首情节,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泾源县检察院庭后调整减轻了对该被告人的量刑建议,泾源县法院认可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、缓刑1年。
泾源县司法局负责人表示,今后,泾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,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温暖。